为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达到查处一起、严惩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近日,万山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舒某某、舒某犯盗窃罪,姚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
庭审现场邀请了万山区部分乡镇、村干部和经济开发区朱砂开发商等相关人员参与旁听,通过庭审观摩和以案释法的方式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金钱观,走正确的致富路。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至5月,被告人舒某、舒某某多次结伙或单独进入原万山汞矿关闭的矿洞内盗窃朱砂原矿石,2024年5月15日,舒某某再次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窜入万山区关闭的汞矿矿洞内盗窃朱砂原矿石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人盗窃朱砂原矿石非法获利2万余元。期间,舒某将部分盗窃所得的朱砂原矿石卖给姚某,姚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矿石依然予以收购。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舒某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姚某明知舒某所售卖朱砂矿石是违法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3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舒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舒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姚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矿山安全生产、矿产资源保护是国家的重点治理内容,任何人不得私自开采、据为己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非法盗取国有资源,将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进洞盗取矿产资源,不仅会造成矿产资源流失,更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切勿因一时贪恋走上不法之路,悔恨终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万山法院 罗丽燕 张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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