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250635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万)应急罚〔2021〕06号 | ||
文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万)应急罚〔2021〕06号
被处罚任:胡永健 性别:男 年龄:48 身份证号: 32102*********6217
家庭住址:江苏省宝应县曹甸镇茆舍村李庄组 邮编:225803联系电话:18118215094
所在单位:贵州银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万山区丹都街道
违法事实:2021年5月23日,贵州银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项目丹都教育文化公园骏龙府1号楼11号孔桩施工过程中发生物体打击1人死亡事故,在该起事故中,你任项目经理,存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对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不系统、不全面、达不到规定要求,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湿滑天气冒险作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工人使用落后淘汰的吊运机械从事作业。
主要证据:证据一:万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丹都教育文化公园骏龙府1号楼“5·23”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批复》(万府函〔2021〕72号)以及《万山区丹都教育文化公园骏龙府1号楼“5·2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证明你作为项目经理,存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的违法事实;证据二:李奇东、胡永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对万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丹都教育文化公园骏龙府1号楼“5·23”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批复》(万府函〔2021〕72号)指出的违法事实认同。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叄万玖仟肆佰伍拾陆元(¥3945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 ,账号 3137010980101049996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万山区 人民政府或者 铜仁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碧江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铜仁市万山区应急管理局(公章)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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