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实施范围
全区7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的乡村医生。
二、《方案》实施目的
将区内在岗乡村医生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给予缴费补助,同时给予在万服务且正常退出岗位的乡村医生相应生活补贴。
三、保障政策及待遇
(一)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未满6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缴费补助,按照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年满60周岁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二)离退乡村医生岗位生活补贴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年满60周岁在岗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或已经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10年及以上的乡村医生,实行退养生活补助制度,根据连续服务年限等次享受生活补贴。
1.连续服务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为1600元;
2.连续服务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为1700元;
3.连续服务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为1900元;
4.连续服务满25-29年的,每人每年为2100元;
5.连续服务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为2600元。
四、申报及实施程序
1.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携带身份证、乡村医生资格证书(聘用文件)、医疗机构许可证、工作年限相应证明材料(培训证明、工资册、工作痕迹、获奖证明等)、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相关文件,1寸彩色照片两张、个人申请书等原始材料30天内到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审核;
2.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材料初审,并建立台账后将台账及相应佐证资料上报区卫生健康局;
3.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复核、分类认定,建立台账,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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