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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69426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4-18
  • 文  号:
  • 万府办发〔2023〕9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仁市万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仁市万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政府
字号: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仁市万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万府办发〔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谢桥新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区属国有企业:

《铜仁市万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3月29




铜仁市万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铜仁市万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停车位(库)是指在铜仁市万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空间规划要求建设,位于下用于机动车停放(不包括人防工程)的各类场所以下简称“地下停车位(库)”〕

地下停车位(库)包括配建地下车位(库)和单建地下车位(库)。配建地下车位(库)是指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停车位配置比例结合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车位〔含利用地形坡度修建的车位)(架空层等〕;单建地下车位(库)是指独立开发地下空间建设的地下车位(库)

配建单建地下停车位(库)以“个”划分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楼盘表,测绘报告明确每个地下停车位(库)的建筑面积(包含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

第三条  地下停车位(库)规划建设标准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和其他相关要求,在建设停车位(库)时应明确每个停车位(库)的位置、划定界线、尺寸、标注编号。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停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已登记的地下停车位(库)可依法转让、出租、赠与、抵押等。

第五条  地下停车位(库)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应在市房地产交易网签备案系统上进行,统一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协议,无需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直接向铜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备案。

第六条  配建的地下停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在优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条件下,可以对外出租

第七条  车位办证,按现行适用税率缴纳相关税费。

第八 地下停车位(库)应进行首次登记,未进行首次登记,不得进行其他类型的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配建地下停车位(库)可以与地上建筑一并申请首次登记,也可以分开申请首次登记。

第九  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供地目录》国家机关、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配建地下停车位(库),按划拨性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第十条  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性质,按照规划设计方案修建的地下车位(库),其建筑规模经批准不计算容积率的,办理配建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再征收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价款,地下停车位(库)土地使用权性质登记为出让,需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证书上记载为“地下建筑不计容”。

第十一条  单建地下停车位(库),其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的,在申请地下停车位(库)首次登记前应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二鼓励利用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位,需符合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的,权利人在申请办理工业用地地下停车位(库)首次登记时不再征收土地价款。

第十三条  地下停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

(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确定了停车位(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按照确定的年限登记;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未确定停车位(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且土地为单一用途的,按照本宗土地的使用年限登记;土地为多种用途的,按照使用年限最长土地用途的年限登记。出让年限起始时间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已明确地下停车位土地使用权用途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明确土地使用权用途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未明确地下停车位(库)土地使用权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用途登记为“其他”,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证书上备注“地下停车位(库)”。

第十五  部门职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停车位(库)的规划许可、用地、不动产登记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停车位(库)的工程建设管理、预售、网签备案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停车位(库)的征税工作。

第十六  本办法由万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2年,自2023年3月29日施行至2025年3月29日止。

本办法试行期间,如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首次登记收件清单及流程图

      2.地下停车位转移登记收件清单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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