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万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6日
万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我区公共卫生安全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伤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铜仁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保障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财物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置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1区级人民政府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区域范围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区域范围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99人以下(含30及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中毒范围局限在发生地区行政区域内。
(4)一起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上、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如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向上级人民政府汇报并协同处理。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1.1区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万山分局、区红十字会、区气象局、万山供电局、电信万山分公司、移动万山分公司、联通万山分公司、其他区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以及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决定启动一般级别的卫生应急响应,发布事件处置情况相关信息,指导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现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1.2区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和完善,负责组织、调动、协调全区卫生健康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流行病学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建议;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培训与演练;负责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做好疫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发生突发事故时统一调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3)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加强舆论监督,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宣传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4)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等工作所必需的物质商品价格依法进行监测。
(5)区财政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配合有关部门拨付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
(6)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传染病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加强现场及周边治安控制,确保治安秩序良好;加大现场周边交通疏导力度,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车辆、人员顺利抵达事发现场;对干扰现场处置工作正常运行,在事件现场滋事、挑起事端的人员隔离,如有必要强行带离现场审查,做好网络舆情监控;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区民政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困难人员,按程序进行救助。组织、协调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款捐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善后生活救助相关处置工作。
(8)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9)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参加医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积极解决医保符合范围内医疗报销费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10)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力量做好事发地道路维护、修复工作,确保交通道路畅通,及时调动救援车辆,负责交通检疫,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工作。
(11)市生态环境局万山分局:负责对水、气、固体废弃物污染和化学品丢失、泄漏造成污染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环境监测,提出防止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治理污染、消除危害、恢复环境的方案;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畜共患病发生时动物疫情监测、动物及产品检疫工作;负责畜产品生产环境中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造成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1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及器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借机哄抬物价的单位和商家;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
(14)区教育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负责对学校中的传染病疫情发现和报告,组织各类学校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的实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15)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工作,协助卫健部门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16)区气象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处置提供气象预报。
(17)万山供电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
(18)电信万山分公司、移动万山分公司、联通万山分公司: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保持通讯畅通。
(19)区水务局:配合区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水源水质管理、监测及消毒工作。对水源水质监测不合格的,进行科学合理改良整改,必要时发布停止使用通告。
(2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办公用房。
(21)区红十字会:配合区卫生健康部门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人道救助;组织干部群众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22)其他区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单位实际,建立周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
(23)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
2.1.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主要职责: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中央、省、市、区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专业组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
(2)疫情控制组: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区教育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主要职责:指挥协调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地区的封锁、隔离等工作。
(3)医疗救治组:区卫生健康局,区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职责:制定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等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救治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等。
(4)应急保障组: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采购、经费拨付;保障药品、器械和医用防护用品的足量、及时供应;组织协调居民防护用品及食品的市场供给;接收、管理并发放社会及个人的捐赠款物等。
(5)舆论宣传组: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局、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保护措施的紧急公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
(6)社会维稳组: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区信访局、区民政局、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主要职责: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安定因素等。
(7)专家技术组: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万山分局。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等。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2区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整充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区内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站)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及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服从区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伤检、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传染病监测报告及样本检测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区人民医院组建(调整充实)临床专家组,负责疾病排查、诊治、拟定治疗方案、预防性服药方案、人员培训、开设心理疏导咨询等工作。
(2)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站):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报告、风险评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做好消杀及技术指导、人员培训,消杀药品采购、调配发放,开展全民疾病预防知识和技能培训、全民健康教育,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依法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开展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对卫生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分为:低危险度风险、中危险度风险、高危险度风险和极严重危险度风险。
3.2监测预警
3.2.1风险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区内医疗机构及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市卫生健康局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监测质量。
3.2.2风险预警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各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站)提供的监测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区级人民政府处理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如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向上级人民政府汇报并协同处理。
3.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及区卫生健康局应采取如下措施:
(1)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
(2)加强对事件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随时进行风险评估,根据情况及时调整事件级别;
(3)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
(4)及时准确发布事件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加强宣传教育,做好群防群控工作;
(5)做好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等相关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6)根据情况,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予以支持和指导。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风险已经消除时,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责任报告单位
(1)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站);
(3)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4)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4.1.2 责任报告人
主要为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医生等。
4.1.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过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过程报告: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阶段报告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总结报告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之日起5日内上报。
4.1.4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区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核实后按照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报告,同时报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
4.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一般级别时,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卫生健康、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做好疫点或疫区现场划定,实行有效的现场管控措施,快速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民群众生命,防止事态扩大;明确临时救援人员及装备集结地域,对进入疫点或疫区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有序畅通;对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0分钟内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40分钟内报市人民政府,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较大突发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发生事件后40分钟内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在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
5.应对处置
5.1 应急响应
5.1.1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区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指令。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级不能完成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时,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如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及以上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按照本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5.1.2应急响应措施
5.1.2.1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调集征用有关物资设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临时征用房屋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区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爆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的活动;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措施;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禽家畜;封锁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其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口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由区人民政府统一信息发布。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各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居)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和其他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1.2.2区卫生健康局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调查与处理:组织各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站)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理。
(2)组织分析与论证: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控制措施。
(4)加强督导检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信息发布与通报:区卫生健康局经授权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和公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组织技术培训: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新发现的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培训。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急和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等。
5.1.2.3医疗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重症和普通病人实行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和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1.2.4 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站)应急响应措施
(1)做好信息报告:区疾控中心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施预防控制措施: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实施病毒、消杀等预防控制措施。
(4)进行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标本,按照有关要求分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疫苗消毒、消杀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工作。
(6)开展技术培训: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7)按照区卫生健康局要求,对区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部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督导、检查。
(8)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9)按照区卫生健康局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5.1.2.5 非事件发生地区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涉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的发生、传播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增强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等工作。
5.1.3 终止程序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立即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5.2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主要包括安置、抚慰、补助、补偿等相关工作,以及对相关人群提供心理疏导。
区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与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3处置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
5.4处置奖惩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报送相关资料,予以抚恤。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送、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6.调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和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开展对事件的全面调查处理,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分析应对处置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建议,形成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1.1卫生应急队伍
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管理、紧急医学救援等专业队伍。区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和完善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加强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7.1.2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
区人民政府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建立健全军地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7.1.3社会应急力量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卫生应急队伍,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7.2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和生产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消杀药械和防护、救治、监测设备及应急设施、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3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保障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装备补充及维护、应急物资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并根据卫生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安排临时经费。
7.4 信息系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完善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信息资源和专业系统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信息平台,确保与各级各部门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检预测、应急值守、信息报告、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7.5 其他保障
全区各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7.6 科普宣教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科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7 培训演练
区卫生健康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每年不少于2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根据使用情况,适时开展评估修订。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修订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9月18日印发的《万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万府办发〔202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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